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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

      发布时间:2018-07-01 16:01:00   来源:   点击:
    第一章    
    第一条  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、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。为了加强对哈药公益基金会印章的管理,明确印章使用权限,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    第二条  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其各部门印章、会领导公用名章和会公文、信件、证件、证书、报表、协议(合同)等用印事项。
    第三条  基金会印章的刻制、管理和使用,应遵循“确保安全、秩序规范、责任明确、有据可查”的原则。
    第四条  理事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     
    第二章  刻制、改刻与废止
    第五条  基金会印章的刻制、改刻与废止议案由秘书长提出,经理事会通过,报基金会主管部门、登记部门批准与刻制。
    第六条  秘书长在提出的印章议案中须将新旧基金会的印章种类、名称、形式、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。
    第七条  基金会新增印章的刻制由基金会登记部门负责办理,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交回基金会登记部门。
    第八条  基金会印章在遇到散失、损毁、被盗等情况时,管理印章人员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、并递交说明原因的书面报告,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,依照本制度处理。
     
    第三章  登记、使用与管理
    第九条  印章在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登记。秘书长应将每枚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,并将此账永久保存。
    第十条  印章的使用,按照以下原则进行:
    1、根据理事长和理事会的要求,需要加盖基金会公章的文件、材料或协议书等,须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,方可使用印章。
    2、各部门需要使用部门印章时,须经理事长签字审批,到秘书处办理相应手续后,方可使用公章。
    3、各种印章的使用,必须办理登记手续,登记中要有使用说明,要有盖章者和使用者的签字,并对用印件做一式二份或复印保存。
    4、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会外(秘书处)使用,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取得理事长签字批准,由印章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携带,随使用部门人员一同前往办理印章使用事宜,但必须当天放回会内,确保印章使用安全。
    5、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公文纸、信纸等上加盖印章。印章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。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,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处。
    第十一条  印章的管理,按照以下原则进行:
    1、印章统一由秘书处保管。印章保管人调离工作岗位时,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。
    2、财务专用章与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专人保管,法人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指定的财务负责人管理,与财务专用章分别放置在两人处。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。
    3、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管理印章的日常使用,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印章情况。
    4、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,秘书长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。
    5、理事、监事随时对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
     
    第四章    
    第十二条  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。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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